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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大土司

土司,又称“土官”、“土佐”等,是中国古代地方割据政权的一种制度,为历代中央政府对其进行管理的职官名称。

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几个土司政权,其中较著名的有唐末至元代前期存在过的云南宣慰司土官军、四川甘孜地区的土知州和土知府;以及元朝末年至明初建立于川黔地区以世袭土司为核心势力统治地方(即今天贵州省威宁),后期在全国范围内兴起并逐渐被朝廷承认为地方政权体系的一种特殊制度。

与中原王朝不同,土司一般不直接向中央王朝纳贡、进爵、授印,而是由中央王朝派遣一批世袭官员去治理地方。

在元代以前我国境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中央王朝,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管理。元朝建立以后,中央政府将当地的一些少数民族首领纳入自己的统治之下,从而对这些少数民族地区实现有效管理。

1、土官制度

土官制度在唐代以后形成,但在元代之前并未形成规模。

唐末至宋元,在西南边陲土司地区逐渐兴起,并逐渐被朝廷承认为地方政权体系,这一现象即为“土官制度”。

2、土司统治

唐末五代时期,为了维护其割据势力的统治,唐朝在西南边疆设置了羁縻“都督府”,主要管辖云南、贵州的少数民族地区。

唐末五代时期,在土司制度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各地方割据势力对朝廷实行武力统治。

宋朝初年,中央王朝为了解决西南边疆地区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进行统治改造和经济开发。

元世祖至元十六年(1279年),四川地区的三十七个土官被封为土知州、土知府等官职,同时设置了“川陕宣慰司”和“川南都路都元帅府”。

明代后期开始对这些地区实行直接统治,逐渐把当地的土司和土官制度制度化了。

3、土司世袭和朝廷册封

在明朝,土司世袭制依然是普遍存在的,朱元璋为了保证土司世袭,防止土司之间产生争斗,便设立了“五府六州”制,也就是五府即:黔北、川东、川西、滇东和滇西;六州即:叙城(今四川叙永县)、永宁(今云南宁蒗县)、永昌(今云南丽江)、永昌(今云南省巧家县)、楚雄(今云南省楚雄地区)和南甸。

而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统治和管理,明朝还设置了三司九流十二监一封事制管理。

明朝政府之所以要设立这样的管理制度,是因为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里,封建君主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和维护封建秩序,往往会利用民族矛盾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统治。

所以,明政府为了避免因王朝内部纷争而引起民族之间的纷争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就会通过建立这样的土司制度来进行管理地方的民族问题。

4、军事和政治力量

土司军事力量的强大,对其在政治上保持统治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司军事制度是古代国家军事制度之一,是对地方土司权力的一种有效制约。

如唐末到元代前期对地方土司的统治和管理,就是以军事力量对其进行有效制约和控制的结果。

5、土司与中央王朝关系

在土司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两个基本趋势:一是中央王朝对土司政权的态度从敌视逐步转变为承认和倚重;二是随着中央王朝与各地方土司之间关系的变化,形成了复杂而又微妙的关系。

在中央王朝与这些少数民族地区之间,有的属于同一民族集团,有的属于不同民族集团;有的属于同族异属,还有的是一族多属。

随着这些民族集团地位的变化,在历史上产生了一些不同的政治地位和制度形式。

从根本上讲,土司制度与中原王朝政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当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被认可并接受后就成为了一种特殊的政治形式,进而成为影响地方地区发展与稳定的重要因素。

但是随着中原王朝势力日益强大并不断加强对其统治权时,它也就成了一种既不是正统也不是合法、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被统治者所接受并承认和倚重的政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