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民间借贷是非常普遍的一种借贷方式。
而在这种借款方式中,民间借贷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利滚利”。
“利滚利”即是利息一直滚下去,直到还款本息还完为止。
很多人都觉得这种方式很可怕,特别是在现在金融市场如此发达的情况下,很多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到底能赚多少钱?
那么在中国究竟有多少人借了民间借贷?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民间借款到底算不算高利贷?
1、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及其转贴现的金融债券、银行定期存单、国债、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买卖合同,以及因票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年利率36%,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主张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部分不予保护。
借款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部分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约定在多少之内为合适
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期限为1个月,那么双方可以约定一个月内按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在每月20日前支付利息。
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利息约定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民间借贷与一般利息关系
民间借贷与一般利息关系,是指因民间借贷行为而产生的利息。
一般利息是指从给付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一般利息与给付利息作了区分。
前者适用《合同法》第205条至200条的规定,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应当向债权人返还借款本金和约定的利息(双方未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外);后者则适用《合同法》第206条、207条和208条等规定,由出借人向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利息。
对支付给借款人的利息应如何处理也作了说明:如无相反证据,借款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出借人相应的利率溢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若干规定
(一)、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对已履行利率调整协议的出借人,不再受合同中约定利率保护的限制,但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除外。
(二)、借款期限为一年以内的,适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如果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超过一年利息应当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对已履行利率调整协议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贷协议内容的,借款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5、目前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
高利贷在法律上一般被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解释为: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24%,但在本金及利息总额未达到司法保护数额的,借款人可以主张返还借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司法保护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借款人以借款为日常生活需要而预先支付的部分款项,可予退还;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不予退还。
但超过此数额的部分不退还,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应得利息的可以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