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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每月的党费怎么交

按照规定,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是指党员自愿将其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的钱交给党组织的一种政治行为。

党员交纳党费必须以正式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参加党的会议以及交纳党费。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在每月第一个星期一清月中旬后的20日内,将上月收缴的1-6月份党费如数交给当地(县、市)党委组织部;7月上旬后,每月第1个星期二前交给当地(县、市)党委组织部。

按照规定应交未交党费问题,是指“对党组织长期不收缴、不移交党费账目”的问题;也即:党员未按规定向党组织交纳或拖欠党费。

1、每月5日前将上月党费如数交纳至县委组织部账户。

2、党费在每个月第一个星期一清月中旬后的20日内交纳,如遇特殊情况,经党组织批准可适当推迟上交党费时间;

4、每个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做到定期检查、按时上交。

5、党费收缴以实际上交为准,严禁代缴代扣。

6、收缴的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和党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7、按月上交党费时需出具本单位正式介绍信,并由本单位负责人在《党费交费单》上签字盖章;

2、由县委组织部开具证明,并加盖县级组织部门印章或党组织公章。

3、由党组织填写《党员交纳党费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四)如果党员的党费没有按规定缴纳,可以直接向组织部门反映。

(五)如果党员没有按时缴纳党费,组织部门将按党章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包括:

取消党的一切优良资格;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在党内外公布其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党费或欠缴党费的情况。

(六)如果党员没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也不向组织反映,组织上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3、将党支部开具的《党费收缴凭证》(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签名)交给本单位的会计机构。

5、将党组织出具的党费收缴凭证(加盖党支部公章)交会计机构保管,作为党员党费缴纳情况的依据。

6、会计机构在每季度的15日前,将各党支部(总支)每个月收缴到账的党费如数交给当地党委组织部或基层党组织。

7、每月15日之前,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不设区的市、县、区党组织要把上一个月党员交纳党费记录和党员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每月将收到党组织上缴的党费如数汇入同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市、县党委组织部(机关工委)。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以现金交款为宜。如确需开具各种票据,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收票手续。

8、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不设区的市、县党委组织部(机关工委)每月20日前将上一个月党员交纳党费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党费由本单位会计机构统一记账,经支部书记审核,并加盖“党费收缴专用章”后,交到县组织部财务部门。

(1)党支部:党员交纳党费的时间和形式:每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一清月中旬后20日内将上月收缴的党费如数交给县组织部财务部门;

7月上旬后,每月第一个星期二前交给当地(县、市)党委组织部。